上海浦江海关关于上海瓦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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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江海关关于上海瓦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

2024-01-19 案例展示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网站2023年2月13日音讯,上海浦江海关发布关于上海瓦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浦江海关检罚字[2023]0005号)。

  上海瓦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托付上海新联通世界货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腰果壳油,报关单号为384,G1腰果壳油货品特点申报为非风险化学品,申报CIF总价为人民币30940.4美元(计算CIF人民币价215778.49元)。经查,G1腰果壳油货品特点申报过错,实践归于《风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明的风险化学品。故上海瓦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口腰果壳油未申报为风险化学品,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施行法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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