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了一个牛肉粒,才发现里面竟爬满了活体虫!2月9日下午,福州市民卢先生向“智慧海都”APP反映称,自己遭遇了令人作呕的事情。
卢先生和记者说,他于2月9日中午12点左右在仓山区百花洲路上的建华超市里买了一罐牛肉粒,“这一盒大概有三十粒左右,买回来我就吃了一个,嚼起来口感软软的,感觉很奇怪,于是又打开了一个,就看到好多小小的黑色的虫,密密麻麻的,我当时觉得好恶心。”
卢先生又一连剥了7、8个牛肉粒,每一个都有虫子爬来爬去,这盒牛肉粒俨然已经成了“虫子窝”。后来通过检查外包装发现,其产地是广东省揭阳市,生产商是广东林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显示为2021年8月10日,保质期10个月,很显然现在还没过期。”卢先生说。
10日,记者跟随卢先生来到这家建华超市,记者看到,货架上还摆放着2盒同款牛肉粒。当记者将情况反映给商家杨先生时,杨先生非常惊讶,拿过卢先生手中的牛肉粒打开做验证,果然看到有黑色的小虫在爬。
杨先生说,牛肉粒是在年前进的货,当时就拿了三盒,截至目前只卖了这一盒。他说,这种盒子是密封的,按理不会有虫子,有很大的可能是运输的过程中造成了漏气,总之他们会第一时间下架这款商品,且愿意对卢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杨先生还联系了供应商,供应商也表示并不知情,不过后续会与厂家沟通,看看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随后,记者拨打了广东林丰食品有限公司的电话,相关负责人和记者说,他们这款产品销往全国,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是没问题的,如果这盒牛肉粒是去年8月份的,至今已经有半年多的时间了,有很大的可能性是商家储存不当导致的。遇到这一种问题建议消费者直接拿着购物小票去超市协商,如果协商无果的话再联系生产商。
记者就此事也咨询了新世通律师事务所的吴晓珊律师,吴律师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写明,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损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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