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16000元买了个金手镯,用火一烧竟然发黑,甚至还断了,检验报告更是让她傻了眼,含金量只有781,女子拿着售货单想要退货,结果店家态度十分恶劣,直言你去告我去吧,店长更是直接避而不见!
杨女士在某品牌专卖店看中了一款手镯,购买时就是冲着牌子去的,想着大品牌不会有假,便付了款,手镯45.84克,算上将近700块钱的手工费,一共是花了16900多,每克折合下来在360块钱左右,也是当年足金的金价。
金首饰年年款式都不同,年年流行的也都不一样,戴久了之后她看着也有些腻了,在另一家店里又看中了一款手镯,自己戴的手镯还好好的,就想着省点钱,用自己戴着的这个去置换,能够抵扣相同的克数。
店家回收肯定是要确定手镯是足金的,结果手镯一烧,发黑,明显不是足金,便告诉杨女士她这不是足金,她赶快又赶到自己购买手镯的店,询问是怎么回事,店里的店员把手镯拿到工作间进行测速,情况依旧如此,甚至还直接断了。
测试手镯的含金量给出的结果是手镯的确是黄金,但是不是足金,含金量只有781,这个结果杨女士没有办法接受,自己冲着品牌买足金手镯,花着足金的钱,结果却买到了一个781含金量的手镯。甚至品牌的厂家还告诉她,手镯不是他们牌子的,而手镯又的确是在品牌专卖店买的,也就是说杨女士在他们的品牌专卖店里面买到了一个假货,店家给出的处理方案是杨女士可以在店里置换任意一件同等克数的饰品。
但是杨女士不相信这个品牌和这家店,只想要退货退款,但是被店长给拒绝了,退货退款不可能,在杨女士一再要求之下,更是直言让她随便,想怎么样怎么样,还让杨女士去告他们。这处理的态度给杨女士气坏了,认为这是所谓的店大欺客,而是什么给了店长说出这种话的勇气呢?一、店家这是属于什么行为杨女士要买的是足金饰品,店家卖给她的金手镯含金量只有781,故意用781的黄金饰品当足金饰品卖,属于以次充好,是欺诈行为,即便店家称自己弄错了,或者找其他借口,只能说明他们没做到审慎义务,一样还是欺诈消费者。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二、不管商家承认不承认,杨女士虽没发票,但是销售单也能作为购买凭证,上面有店里的名称,以及饰品的规格,和店里的专用章,足以证明是在店里购买的,且还明确写了某品牌黄金手镯,厂家称不是他们生产,那还涉嫌掺假。
无论从哪一条来说,店家的行为都是欺诈消费者,既然是欺诈消费者就按照相关的规定处理赔偿即可,店长在不在根本不影响杨女士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不是店长,而是店家。
三、欺诈消费者应当是退一赔三,而杨女士只是要求退货退款,是在规定的赔偿范围以内的,并没有提出过分的要求,店家找很多理由和借口以及只能置换的方案显然是不合理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相应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作为开门迎客的店,不能说哪个顾客发现了问题,就赔偿哪位顾客,要接受处罚,并且其行为还要记入信用档案,公之于人,让更多在这家店购买过商品的顾客意识到问题,来检查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否有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的行政责任】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除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主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能够准确的通过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以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诚信经营方为立足之本,虽然不知道是品牌的行为还是店家自己的行为,但是肯定是对品牌的口碑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影响,而售后处理问题的态度和方式更是让人对其的印象大打折扣。
电话:186-3866-9716 邮箱:603563544@qq.com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