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是一个特殊职业,船员岗位要求一个相对健康的身体,这与船员岗位适应能力密切相关。船员健康是航运安全生产力的保证,既需要风险防控,也要做到防微杜渐。船员入职体检一方面是对船员生命负责,另一方面,也是船东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出具的健康证明,由各地海关下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实施体检并出具《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证程序和有关要求,由各地海事局授权的医疗机构实施体检并出具《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为营造大通关的便利,本着惠企便民原则,海事海关推动“一检两证”互认工作,国际船员可以到海关海事互认的医疗机构或保健中心进行体检,实现抽一次血办两个证的便利,减少船员来回奔波和抽血的次数。
《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是2014年7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国国家标准。2022年6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21)实施,代替原来GB30035-2013《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这是《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自2014年7月1日实施以来首次修订。
新国标的实施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最新法律依据,制定了船员不同岗位任职条件和健康检查表,降低了部分岗位对身高、听力、视力等的要求,同时扩充了传染性疾病内容。
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将船员分为海船船员和内河船舶船员,并依据分类制定了不同的岗位任职条件和健康检查表。
取消了男女身高不同要求,降低了部分任职岗位身高要求;降低了对视力的要求,删除了听力4.0KHz、6.0KHz频段测定,降低了对不同频段听力分贝的要求。
船员职业限制由资料性附录调整为规范性附录,作为标准组成部分需要严格遵守;健康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修改为不应超过1年。
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者,在传染期内不准许上船工作;肠道传染性疾病病原携带者、患有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或公共卫生的疾病者不准许在船担任服务船员。
出入境船员如需进行船员健康检查,可前往同时具有《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和《海船船员健康证》体检资质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一次体检后同时出具两个证书,为船员节省办理时间、降低办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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